高雄市稅捐稽徵處5日指出,無償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另供公共通行騎樓走廊地也可申請減徵地價稅。稅捐處提醒,若符合相關條件者,可在當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近日民眾電話詢問,自有土地供作道路使用,可否依法免徵地價稅?高市稅捐處指出,財政部2020年1月21日發布釋令,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且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至於公眾通行的騎樓走廊地,是否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減徵地價稅?高市稅捐處表示,並非所有騎樓走廊均可申請減徵地價稅,只有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用地才可減徵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騎樓走廊地若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1/2;2層者,減徵1/3;3層者,減徵1/4;4層以上者,減徵1/5。至於騎樓走廊地上建築改良物的層數認定,是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為準。

該處提醒,符合上述要件的民眾,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者,即可自當年度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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