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買房害怕買到凶宅,不僅心理過不去,更害怕房屋價值減損,而內政部與法院對凶宅定義並不同,專家指出,內政部函釋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房子內或陽台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不過,法官多半認為「一日凶宅,終身凶宅」,若是刻意隱匿,很可能構成詐欺。
地政士全聯會副執行長蕭琪琳舉新聞案例指出,有民眾以600萬購入凶宅,持有5年後轉售時隱匿凶宅資訊,不僅賠售15萬,事後更被買方發現,一狀告上法院。
民眾辯稱以行情價購入,辯稱不知買到凶宅,且轉售虧損,不構成詐欺不當得利罪。法官傳喚證人後,發現民眾明知凶宅卻隱匿轉售,判刑1年4個月,二審可上訴。
蕭琪琳表示,該案例為隱匿凶宅遭判較重刑的案例,其實內政部、法院對凶宅定義大不同,內政部函釋,若賣方在持有期間,包含房子內部與陽台等專有部分,發生過兇殺、自殺,且死在裡頭的案件,即為凶宅,若送醫或到院死亡,就不算凶宅。
「內政部的解釋,主要係避免民眾買房時,不知發生過非自然身故,因此不知者無罪,只管自己持有時發生才需負責,但法院並不這樣認為。」蕭琪琳說,以過去判例來看,法官多半認為「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不管何時發生,賣方都要負責。曾有民眾自住15年後轉售,才被下一手買方發現,賣方入住前6年房屋發生過事情,屬於凶宅,賣方仍要負責。
蕭琪琳指出,刑事法庭對於賣方知情凶宅與否,成為構成詐欺的關鍵,若是明知凶宅隱匿,就會被詐欺罪成立;而民事庭客觀來說,賣方無論知情與否,都要負責,為無過失責任。而法院根據厄害程度,判斷減少價金以及是否解約,像是隱匿凶宅曾發生凶殺案,甚至可要求解除買賣契約。
蕭琪琳奉勸,民眾千萬不要用便宜價購入凶宅,隱匿資訊後再用市價賣出,即便洗白凶宅成功賺錢,未來若被發現,仍有機會被構成詐欺。另建議民眾買房前,可查詢凶宅網,向鄰居、里長探聽,避免買到凶宅。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指出,房仲依據內政部函釋,在不動產說明書上揭露凶宅,卻因法官認定不同調,容易發生糾紛,建議主管單位對於凶宅定義從嚴認定,並在實價登錄上充分揭露,一切公開透明,才能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發生。(楊明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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