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農友地價稅負擔,即日起至5月31日止,只要是符合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可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符合規定即可改課田賦(目前停徵)。
在實施平均地權條例後,農地也需規定地價。政府為了考量照顧農友,減輕生產負擔,特別訂定在1986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原本課徵田賦的土地,經申請通過後,該筆土地可以從課地價稅改為田賦(目前停徵),稱為「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民眾如果有接獲稅捐稽徵處通知,曾經核准徵收田賦,屬於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設施」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就可以提出申請。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適用土地的範圍包含:1.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 築地區。2.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申請人同時農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普查認定標準,例如實際農作面積達0.05公頃以上農地或林作面積達0.1公頃以上林地、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農業局表示,符合上述條件的農友,可以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內土地)、設施合法證明文件等資料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果是共有持分的話,還需要檢附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或共有人同意文件。經審查小組勘查審核符合規定,送由稅捐稽徵機關改課徵田賦。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如有申請疑問,可向各區公所或農業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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