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買預售屋常常遇到建商倒閉、血本無歸。信託公會指出,現已向金管會提案,預售屋「價金信託」信託專戶要等「建物完成全部樓版申報後」才能自信託專戶支應其後所產生之工程款及各項工程所需稅費,強化買家保障,金管會參採信託公會建議,已找內政部等相關單位並研議進一步擴大適用於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

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指出,很多人以為買預售屋時所繳款項有信託就安全了,但其實不然。信託機制僅有增強交易安全功能,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的本質為「信託」並非「保證」,無法達到「履約保證」的功能,可能難以滿足民眾的期待。

雷仲達強調,現行信託機制對於動撥價金僅有規範其「用途」,而無規範「動撥的時點」,對於消費者保障顯然不足,應有調整的必要,但建商在賣預售屋時為增加興建資金之挹注,如需延至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始能動撥價金,其所支付的資金成本恐將轉嫁至房屋銷售價格,亦非消費者之福。

雷仲達指出,信託公會已向金管會提出建議,預售屋「價金信託」信託專戶應於「建物完成全部樓版申報後」才能自信託專戶支應其後所產生的工程款及各項工程所需稅費,金管會其後會議並決議擴大適用於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指出,一般預售屋建案,消費者所預繳的款項約為全部買賣價金的二、三成,建案如完成全部樓版申報後已接近全案完工之六成,其後所承擔之風險僅為一、二成,不能完工之風險比率相對較小,同時建商亦非完全不得動撥,信託公會有關建案完成全部樓版申報後始能動撥的建議,可同時兼顧消費者保障與建商利益,是較為衡平的做法。

呂蕙容表示,透過信託制度可以將消費者繳付的款項存入信託帳戶專款專用,由信託業者把關,確保款項是用在建案工程與相關費用的支出,讓消費者能安心買房,但是消費者購買預售屋之前,還是要審慎評估建商的信譽及其履約能力,因為縱使有履約保障機制存在,其後的處理的程序仍相當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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