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屋、土地, 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非符合免申報條件, 否則不論有無應稅額, 都需在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避免補稅遭罰, 列出5大申報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留意。
1.申報地點:
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 依規定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2.申報期限:
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2017年8月1日為移轉登記日, 申報期限應以8月2日起算30日即為8月31日, 常有民眾計算錯誤逾期申報;此外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 常被誤填為訂定契約日期。
3.收入部分:
誤以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作為出售收入, 正確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出售收入。
4.成本部分:
房屋、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者, 應以受贈時或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 而非贈與人或被繼承人購買價格。物價指數認定有誤, 也會導致取得成本申報錯誤;另有民眾誤將費用列為成本, 例如出售時所支付的仲介費為可減除費用,誤列入可減除成本。
5.費用部分:
包括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按成交價5% 扣除該項費用;誤將使用期間水電、瓦斯費、房屋稅、 地價稅及交易時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 檢附資料不齊備,導致無法認定;部分出售時, 申報費用金額未按比例計算。
國稅局提醒,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後若發現錯誤, 可重新填寫正確申報書更正,若採網路申報者, 在申報期限內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即可;但若超過申報期限, 不論用何種申報方式,都須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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