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贈與農地給直系親屬,贈與人必須在申報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且受贈人必須在五年列管期間繼續將農地做為農地用途,才能適用遺贈稅法規定免課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將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可免課徵贈與稅。
但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受贈農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
若在五年列管期間移轉受贈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回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國稅局也提醒,贈與人要贈與農地,應檢附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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