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租了一間頂樓加蓋住,卻拖欠租金,被屋主提告返還後,竟反告屋主沒有權利,只有「違建拆除大隊」才有,還要屋主給他精神賠償金等合計42萬餘元,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則認為,租賃契約的出租人並非一定是所有權人,且房屋是否為違章建築,無礙於租賃契約成立,判許敗訴,應搬離,並給付2萬7千元租金。
劉姓屋主提訴指出,房屋雖是頂樓增建,不過,雙方早在2015年簽約,租金每月9000元,但許男卻從去年6月起積欠租金,連續欠了3個月,租約期滿後,還拒絕搬走,更拒付租金,嚴重損害屋主權利。
許男反控,對方故意隱瞞房屋是鐵皮屋違建,且劉男非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又無「建築執照」也沒使用執照,或建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等,顯危及住戶生命安全,不能出租,只有「違建拆除大隊」才能請他「搬離危樓」。
許男還指,出租若有爭議而訴請法院判決者,應限於合法房屋,違法房屋沒有,政府應加以裁罰並拆除,避免承租人葬身火窟成為枉死鬼,若讓劉男得逞,法院豈不成違建戶害人命幫兇,我國豈不成違建國而貽笑國際?他將上書總統蔡英文,設法禁絕違建戶繼續害人命;他還認為,劉男除應返還租押金外,另應賠償精神賠償金。
法官審理認為,租賃契約的出租人,並非一定是租賃物所有權人,且房屋是否為違章建築,也無礙於租賃契約有效成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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