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3 04:16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贈與, 應課徵贈與稅。但如能證明有支付價款,即買賣屬實, 且約定的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免課贈與稅。
什麼會被認定為顯不相當?台北國稅局官員舉例, 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 如果以200萬元「低賣」,就是顯著不相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 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 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
但,台北國稅局表示,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 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 且約定的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情事時,免課贈與稅。
至於何謂顯著不相當,官員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同時,同法第10條規定, 贈與財產的價值計算按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 官員指出,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
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兒女及其配偶、孫兒女及其配偶、 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 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此外,還有養子女與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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