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106.11.28)日三讀通過「
過去企業或是反覆出租行為者,列入消費者保護法進行管理。 但是偶爾出租行為,或是承租人為企業經營者而非消費者等, 非具消費關係的住宅租賃,卻出現無法可管的問題。 內政部據此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規範所有房屋租賃行為。
租賃條例上路後,不僅是專業房東要依循租賃契約範本來與房客訂立 契約,一般住宅租賃契約也要按照租賃條例內的規範來制定。針對租 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糾紛問題, 租賃條例提出6大面向來保護租賃雙方。
第一,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應在契約消滅, 以及房客完成住宅返還時,還給押金或剩餘押金。
第二,簽約前應由房東說明租賃期間負責的修繕項目和範圍, 並保持租賃住宅合於居住使用。 如果房東未能在適當期限內完成修繕,房客可以自行修繕, 並求償相關費用。
第三,在二房東轉租問題上,轉租人須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並向次承租人出示書面文件。
第四,房東可以在損壞、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未經同意轉租、 收回重建等情形,以書面通知房客終止租約。
第五、房客可因疾病需要長期療養、住宅未合居住使用、 未經同意轉租、死亡等因素,以書面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
第六,租約結束時,租賃雙方應該共同完成屋況點交, 遺物限期不取回者,可以拋棄或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另外,為提高解決租賃糾紛的效率, 政府將輔導成立以房東或房客為成員的非營利團體,提供貸款、 保險、法律等專業諮詢。同時,一旦發生租賃糾紛, 送交各地方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處理時, 由政府扮演公正第三方角色,免收調處費用,以減輕民眾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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