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針對自2007年開始施行的反洗錢法進行了大幅的補充與修訂。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本次草案除了擴大反洗錢的定義外,亦下放調查權以致倍數增加調查機構,並新增單位和個人對反洗錢工作的配合義務、反洗錢域外管轄、反洗錢特別預防制度等義務。
現行反洗錢法係配合中國大陸刑法第191條,僅將七類犯罪列為反洗錢的預防與監管對象,草案刪除了前述七類犯罪的列舉,而概括性的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列為反洗錢的管理對象,擴大了反洗錢的涵蓋範圍,便於與國際反洗錢監管規定接軌及合作。
草案將反洗錢的調查機構自「省」一級派出機構,下放為設區的「市」一級以上的派出機構。換言之,有權對反洗錢行為進行調查的主體將倍數增加,大大提升反洗錢監測工作的效率。
現行的反洗錢法有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此類報告義務主要是由金融機構與特定非金融機構執行,不涉及一般的單位與個人。本次草案修訂的亮點,即是增加了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義務與責任,包括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反洗錢調查、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工作、履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還有不得為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
企業或個人發生商品購銷或服務提供等交易,若不通過金融機構而是以現金方式進行大額收付,該企業或個人應當向中國大陸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進行報告。同時,草案明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拆分現金交易等方式規避巨額現金收付申報義務。
徐曉婷提醒,中國大陸台商在面對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工作時,常以消極不配合的方式應對。草案明定單位或個人若違反規定,將被金融機構限制交易、處以人民幣20萬以下罰款,並將相關行政處罰資訊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因此,建議不論是台商企業或是個人,均應對當前的投資模式、營運交易、不動產持有方式及資金往來等各層面加以檢視,避免新法上路猝不及防而陷入窘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